为规范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工信局拟订了《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订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书面反馈:
发送信函至徐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西三区553室,邮政编码:221018,联系电话:0516-83736166),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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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撑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有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实行;
(二)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工信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实行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四)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和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二)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三)按规定向市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二)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年度专项资金支撑重点、资金项目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并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章 支撑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撑数字经济培育创新、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新增规上企业培育、中小企业培育、产业升级平台建设、技术改造升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节能提效、服务型制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等,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展会、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撑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撑领域、支撑方式、申报要求等。制定申报指南时,市工信局资金项目主办处室研究提出各类资金项目的支撑重点、项目指南和绩效目标建议等,由市工信局综合规划处统筹汇总,统一编制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撑;
(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信用审查、党组研究等情况,遴选确定拟支撑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工信局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工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工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
(一)bbin项目验收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县两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等参与项目验收。
(二)bbin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主体申请验收,并按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全面合格的验收资料。项目验收主体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且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和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若有)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工信局资金项目主办处室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实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徐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实行和验收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X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实行期限X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说明。